二、名师管理
1.各级名师由市及县区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按各自的职责共同管理。
2.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做好名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名师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培训计划、内容、方法和步骤;名师主要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及其成果;名师对一般教师教学指导情况记录;参加评优的情况;有关部门考评意见等。
3.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为名师的教育教学工作、业务进修和教研科研创造有利条件。
4.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总结和推广名师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发挥名师的辐射作用。
三、名师考核
名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六年为一个周期。名师除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外,还要参加由名师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两年一次的名师考核。
四、名师待遇和奖励
1.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给名师提供必要的教研教改
条件。名师培养所需经费应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2.名师可优先参加学习考察、培训和学术研讨等活动。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定期组织名师培训、研修、参观、考察等活动。
3.名师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教师职称。教育主管部门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特级教师参加省特级教师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评选。
五、名师职责
1.承担规定课时的学科教学任务。
2.在教育教学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承担对一般教师的教学指导任务,通过开展示范课、观摩课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进行教学示范。
4.参加对本校和本地区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培训授课和讲座任务。
5.承担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布置的教学改革和教科研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六、本方案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